侵权投诉
搜索
更多>> 热门搜索:
订阅
纠错
加入自媒体

“337案”调查案:艾比森等中国显示屏企业在美胜诉!

2021-06-24 08:27
行家说
关注

导读:

行家说LED快讯 2021年6月12日,美国德州东区法院就艾比森对美出口LED显示产品知识产权侵权一案作出最终判决:艾比森胜诉ultravision。这一事件代表着2018年震惊产业界的中国LED显示“337调查案”在美国取得里程碑的胜利!

案件起源

2018年3月27日,美国知名企业超视技术有限公司(UItravision Technologies以下简称“超视公司”)向美国国际货易委员会(ITC)和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马歇尔)联邦地区法院申请发起“337”调查,指控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利亚德光电集团等11家中国企业侵犯其两项LED显示模组专利,并请求颁布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据了解,美国UItravision Tech公司成立于2010年,本次起诉中国LED显示屏企业专利侵权的主要诉求点是其所拥有的两个以防水为主的专利,但中国LED显示屏企业认为这两项专利并无实质性的保护效能,对中国LED显示企业出口美国并无实质性的约束和伤害。更重要的是,具有该专利特征的产品早在美国UItravision Tech公司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就已经有多家企业在美国市场销售。

于是,利亚德、洲明、奥拓等中国LED显示屏企业进行了联合应诉。据了解,艾比森因在美国的销售额占其海外营业收入的三分之一,本次“337”调查对其影响巨大,因此进行了单独应诉。

由于艾比森、利亚德等中国LED显示屏企业的积极应诉,中国LED显示屏企业在事实证据开示过程中,顺利完成调查,并转被动为主动。超视公司最终无奈只能于2018年11月27日向ITC提出了337案撤案动议。

2019年1月31日,ITC行政法官初裁同意申请人撤诉。2019月2月11曰,ITC发布终裁公告,宣布不对行政法官的初审裁决进行复审,终止该案调查。中国LED显示屏企业在这起震惊LED显示屏领域“337”调查中取得了胜利。 而最近,该案件在美国德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也有了新进展。

最新进度

5 月下旬,美国地区法官 Rodney Gilstrap还驳回了艾比森对地方法官关于“LED显示模组专利并非是基础必要专利”的建议的反对意见,同意维护专利没有任何“错误”。

但6月份,在案件持续博弈后,有了新的进展。美国德州东区陪审团经过四天的审判,在美国东部时间2021年6月11日(周五)22:25分宣判裁决结果——陪审团认定艾比森及其中国同行没有制造侵犯 Ultravision Technologies LLC的三项专利中的显示模组专利,这些专利也被视为无效。

艾比森等中国显示屏企业在美遭遇337调查的原因

· 海外知识产权储备不足、风险防控和预警工作缺失

由于LED显示屏本身并非高精尖的技术,不少中国LED显示屏企业并不重视专利的申请,尤其是海外重点地区的申请,虽然在技术上与国外差距不大甚至某些技术还更先进,但是由于前期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对于存在竞争关系的国外企业没有开展技术跟踪、专利监控以及诉讼监控,对于潜在知识产权风险缺少了防控与预警。

· 国内LED显示屏行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优势容易引发337调查

从近年来,多起涉及中国企业的337调查案件来看,往往是国内已经取得一定规模优势和市场优势的行业会遭调查。这些行业内的中国企业在市场上展现出强劲的竞争力,对国外的同行企业构成挑战。国外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市场地位,常常将337调查作为重要的遏制手段,打击中国企业的发展。艾比森等中国显示屏企业在美遭遇337调查也存在类似的情形。

· 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市场竞争激烈刺激海外企业采取337调查措施

美国的337调查是一种比较隐蔽的排外手段,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选择“337调查”来限制、封杀海外产品进入美国市场。随着中国制造业的发展和对美国贸易数量和品种的不断增长,致使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加剧,美国企业采取337调查遏制中国企业在美国的发展已是常态。因此中国企业应对美遭遇337调查已是常态,涉及的行业和企业自然会不断增加。

▲2010-2019年美国ITC发起的337调查数量及中国企业涉案占比情况(来源: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

胜诉原因:中国LED行业本身具备相当的技术优势和规模优势

中国LED企业本身在产品设计、加工制造工艺等方面具备相当的技术优势,因此在调查取证阶段能够给出有力证据,对超视公司的两项LED显示模组专利的有效性构成挑战。另外,全世界90%以上的LED显示屏厂家集中在中国,具有规模优势,行业影响力巨大,提高了胜诉的可能性。

附:关于“337调查”——具有单边制裁性质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凡是被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将被禁止进口到美国及销售。一旦发布普遍排除令,除被申请人的相关产品,其他同类产品也可能被禁止进入美国。相较于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案件,“337调查”的立案更加容易,申请人只需证明在美国存在与主张知识产权相关的产业,无需证明有损害。此外,相比于专利诉讼案件长达两年甚至更长的审理周期而言,“337调查”的调查期限为12-16个月,对被调查企业快速响应应对调查的能力要求非常高。

来源:Law360、行家说

声明: 本文由入驻维科号的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OFweek立场。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举报。

发表评论

0条评论,0人参与

请输入评论内容...

请输入评论/评论长度6~500个字

您提交的评论过于频繁,请输入验证码继续

暂无评论

暂无评论

显示 猎头职位 更多
文章纠错
x
*文字标题:
*纠错内容:
联系邮箱:
*验 证 码: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2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