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光片龙头,杉杉控股遭证监会立案调查!
近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杉杉股份)公开披露了一则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杉杉控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立案案由为杉杉控股涉嫌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
公告内容显示:中国证监会本次立案系针对杉杉控股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立案调查期间,杉杉控股及相关人员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公司也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笔者了解,杉杉控股亦为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杉锂业)间接控股股东,此前永杉锂业名为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杉杉控股遭立案调查,永杉锂业亦公开披露了相关资讯。
永杉锂业表示,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立案调查期间,杉杉控股及相关人员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公司也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永杉锂业公告内容称:公司控股股东为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宁波炬泰),占股33.52%;公司第二大股东为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钢石),占股10.32%;而宁波炬泰与上海钢石的实际控制方为杉杉控股,共合计持有永杉锂业43.84%股份。
目前,杉杉股份与永杉锂业两家公司未对案件细节进行披露。但在今年,杉杉控股与永杉锂业之间确实有一桩与收购人义务相关的事项曝光。
永杉锂业第二大股东上海钢石与杉杉控股的一致性行动关系在今年年初才被曝光。
此前2020年,上海钢石在成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时,永杉锂业并未披露上海钢石与杉杉控股的关系,仅表示“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A股无限售流通股0股”。
针对此事,上交所在2021年8月份时曾对永杉锂业发出询问称,上海钢石、宁波炬泰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永杉锂业当时对此回复为:公司两大股东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时,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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